答:国家税务总局已关注到相关反映,也充分理解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关切。这里,需重点说明的是:首先,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第二,税企双方始终休戚与共。依法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支持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广大经营主体好,国家税收才能好。税务部门一贯坚守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经济税源的理念,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防范和查处违规征税收费行为,积极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第三,加强税收监管也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将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推进精准监管、精确执法,重点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也请广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监督、理解、配合,对有关涉税争议,欢迎和支持纳税人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妥当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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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围绕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健全用地供应政策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完善产权管理四个方面,从国家层面提出了缓解城市土地资源供需紧张、拓展城市空间的政策措施。
其一,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引领。《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有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一是要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明确可利用的规模、质量和三维空间分布,为科学开发利用奠定基础。二是明确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重点内容。三是支持结合重点领域和工程建设,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其二,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为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底线要求,处理好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意见》明确了准入要求、供应方式和地价支持等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地下空间的准入要求,细分优先布局、鼓励布局和禁止布局的项目类型。同时,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且需要利用深层地下空间的,支持各地在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开展探索。二是充分考虑相邻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保护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细化可以协议出让(租赁)国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三是明确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明确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对于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
其三,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意见》通过规范管理和优化程序,提高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一是明确对于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与地表分别办理规划许可,规定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具体内容,并提出对于详细规划未明确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的,可依据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研究确定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二是按照划拨、出让(租赁)等不同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四股票加杠杆app,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为更好发挥产权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平等保护各类地下空间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意见》进一步强化不动产产权管理。一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规则,对于与地表作为一个整体供应、单独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提出具体的权利设定方式。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分摊规则。二是对于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且符合详细规划的地下空间,可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方式补办手续。三是强调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并明确相应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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